香港企業收入與累積財富的 EB-5 資金來源文件
香港企業家如何為 EB-5 備齊資金來源證明:利得稅報稅表、審計報表、公司註冊紀錄、股息、董事往來帳與常見缺口。
許多香港 EB-5 家庭的財富存放在營運公司內,往往經過二三十年累積。這是優勢,因為長期經營的業務通常留下完整的文件軌跡。但這也帶來特定難題:香港不對股東收取的股息徵稅,亦不要求就股息作個人入息申報,因此一般用來證明個人收入的文件,並不以同樣形式存在。證據必須從公司層面整理。
核心文件
| 證據 | 證明內容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利得稅報稅表及評稅通知 | 業務賺取應課稅利潤,並獲稅務機關接納 | 盡量收集多個年度 |
| 審計財務報表 | 收入、利潤、保留盈利、股息及董事結餘 | 須與報稅表對帳 |
| 商業登記及公司註冊紀錄 | 股權、董事、持股及歷年變動 | 包括周年申報表及股份轉讓 |
| 董事會決議及股息單 | 是否宣派股息及受益人 | 與銀行付款核對 |
| 銀行月結單 | 收取股息或薪酬及款項去向 | 顯示由公司至個人帳戶的軌跡 |
| 薪俸稅報稅表 | 董事酬金(如有支付) | 適用於薪酬部分 |
連結企業利潤與個人資金
移民局要看的是一條完整的鏈:利潤合法賺取;利潤透過薪酬、股息、出售股份或償還貸款成為投資人的資金;該筆資金再進入投資所用帳戶。每個環節都應能證明,每筆金額都應能對帳。一般做法請參閱資金來源頁面及資金來源文件一文。
常見缺口
- 董事往來帳。東主管理的公司常見董事與公司之間的欠款結餘。龐大或無法解釋的變動,須有清楚說明,最好附上董事會記錄及銀行證據。
- 保留盈利沒有派發軌跡。留在公司的利潤尚非個人資金。如打算提取,股息或資本削減應妥善宣派並留存文件。
- 缺乏文件的現金生意。與銀行存款或報稅表不符的紀錄難以倚賴。
- 家庭及非正式安排。由親屬代持、代名持股或口頭協議的資金,須有書面說明及佐證;請參閱贈與與家人貸款一文。
- 年代久遠的紀錄。多年前的文件可能已無法取得。銀行及註冊處或可提供核證副本,至於紀錄已不存在的時期如何呈現,可諮詢律師。
- 數字不一致。帳目、報稅表及銀行月結單之間的差異,應主動對帳,而非留待審查官發現。
實務準備
先整理一頁的業務時間線,由創立至今,列出股權變動、主要盈利年度、股息及資產出售,再為每個節點收集相應文件。熟悉香港及美國要求的會計師或律師,可協助對帳。出售業務或物業所得,亦應備齊買賣合約、完成結算表及收款證明。
地區資訊請參閱香港頁面。移民局的要求是證據須顯示資金來自合法來源,每宗個案均視乎自身事實。
截至 2026 年 10 月,投資額在目標就業區為 $800,000,其他情況為 $1,050,000,因此需要提供文件的資金規模,視您選擇的類別而定。
本文僅屬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、稅務或會計意見。
下一步
如想檢視貴公司的紀錄如何對應要求,可由諮詢頁面開始。
常見問題
香港股息無須個人報稅,要如何證明?
以公司紀錄證明:審計報表、宣派股息的董事會決議、股東名冊,以及顯示付款的銀行月結單。這些成為主要證據,而非個人報稅表。
一定要有審計報表嗎?
許多香港有限公司須進行審計;有的話是很有力的證據。如業務為獨資或合夥經營,報稅文件及銀行紀錄的分量會更重。
財富是經過數十年累積的怎麼辦?
按各時期可得的最佳紀錄建立時間線,並如實說明缺口。如何呈現較早期的資料,可諮詢律師。
資料來源
本文為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、稅務或投資建議。法規及數字以發佈或更新日期為準,可能已有變更。